(2013)昆花执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陆华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华明,昆山海昆热压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执字第0187号申请执行人陆华明。被执行人昆山海昆热压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茂源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677209。法定代表人杜显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陆华明与被执行人昆山海昆热压板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花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3396元。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昆山海昆热压板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昆山海昆热压板制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信息查询回单等相关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昆山海昆热压板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昆山海昆热压板制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无需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花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梅建钢执行员 黄荣方执行员 杨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