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与李财根、刘志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李财根,刘志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721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住所地:深州市魏家桥镇。负责人:姚建宝,该社主任。被告李财根,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志钦,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家桥信用社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家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