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奚改英与杜磊、李莉、徐文革确认房屋转让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改英,杜磊,李莉,徐文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奚改英,女,被告杜磊,男,被告李莉(系被告杜磊妻子),女,被告徐文革,男,委托代理人黄海均、郭荣芳,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改英与被告杜磊、李莉、徐文革确认房屋转让无效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改英、被告徐文革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海均、郭荣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磊、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改英诉称,2011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杜磊、李莉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自愿将阳光嘉园1号楼3单元1301室156.03平方米的住房已56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并约定由被告杜磊、李莉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钱款付清生效。原告当即付清全部款项,被告杜磊、李莉将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原件交与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被告推脱不予办理。现在合同涉及的房屋已经(2011)北民初字第1129号调解书被登记在被告徐文革名下,并已办理房产证。现因被告杜磊、李莉与被告徐文革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致使原告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杜磊、李莉与被告徐文革的房屋转让无效,被告杜磊、李莉应履行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证。被告杜磊、李莉未答辩。被告徐文革辩称,本案为合同纠纷,而被告徐文革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徐文革的主体不适格。被告取得该房屋是基于法院合法有效文书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取得,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杜磊、李莉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杜磊、李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杜磊、李莉将阳光嘉园1号楼3单元1301室156.03平方米住房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被告杜磊、李莉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欠款付清后生效。同日,被告杜磊、李莉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收据、契税完税证交付原告,被告杜磊收到原告给付的56万元。2011年7月22日,被告杜磊向被告徐文革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被告徐文革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杜磊、李莉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2012年4月11日,被告杜磊、李莉与被告徐文革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杜磊、李莉于2012年4月12日之前将其购买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北段阳光嘉园小区1号楼3单元1301室房屋一套抵给徐文革(用于冲抵50万元及利息的借款),购房手续一并交付给原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杜磊、李莉以在搬家过程中将购房手续丢失为由未向被告徐文革交付。被告徐文革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强制为被告徐文革办理了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2012年6月7日,被告徐文革取得了该房的房产证。原告得知此情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由原告奚改英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到条、买卖房屋合同、契税完税证、购房收据、被告徐文革提供的调解书、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关于徐文革申请办理房产登记审查建议函及回复、房产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1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杜磊、李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也已将钱款、购房手续交接完毕。后被告杜磊、李莉故意隐瞒该房已出卖给原告的事实,以房抵债,将诉争房屋转让给被告徐文革,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被告杜磊、李莉与被告徐文革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被告杜磊、李莉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磊、李莉与被告徐文革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二、被告杜磊、李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阳光嘉园1号楼3单元1301室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3340元,二项合计12740元,由被告杜磊、李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蓉代理审判员 杨俊霞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