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顾某。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欠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顾某欠申请执行人高某轮胎款共计80000元,现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由被执行人顾某当庭兑付申请执行人高某10000元,于2013年10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30000元案件款,被执行人承担了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