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绍金与惠继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金,惠继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839号原告李绍金,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兴盛,男,北京九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惠继平,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原告李绍金与被告惠继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盛、被告惠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绍金诉称:2013年4月4日,原告出去扫墓,回家后发现自己家靠近被告家一侧的房屋台阶被人拆除,所有的垃圾都扔到了原告家的阳台上,并且有一堵围墙围进了原告的房屋范围内。原告之后向被告询问,被告承认是其破坏了原告的台阶,扔了垃圾,围的围墙。于是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但被告不予配合,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已经破坏的原告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子的地基台阶,并把扔到原告家阳台的垃圾清除,被告拆除安装到原告房子前方的木围墙,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惠继平辩称:我所在的房子是单位宿舍,当时原被告各有一个小院,之后原告拆了小院盖房,在其盖房时占用了全部的隔断墙面积,我认为我们两家之间应当以隔断墙的中间线为界,原告那时就已经侵占了我的面积。1995年我也拆了院子盖了房屋。后来原告仍沿着其房屋的边界盖了玻璃房。2006年我也盖了玻璃房。2009年原告拆除了自己的小台阶改建了一个大台阶,当时该台阶有部分建在我家门前,我便找原告交涉要求其沿中间线修台阶,但原告仅同意沿房角修台阶。2013年4月,我发现原告准备建铁栅栏,因该行为会损害我的权益,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才拆除了原告多占部分的台阶,沿双方房屋的中间线修了一个木栅栏。我修木栅栏是防止大型犬随意到我家大门,保护自己的安全,木栅栏是开放式的,平时邻居都可以进出。原告台阶上的垃圾是拆台阶产生的,拆除部分台阶是因为原告的台阶侵犯我权利。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绍金与被告惠继平是邻居,原告李绍金住丰台区101室(以下简称101室),被告惠继平住丰台区102室(以下简称102室)。101室的南房与102室的南房东西相邻。在101室与102室南房的南侧建有一排平房,上述平房分别与101室南房和102室南房相通。1996年李绍金在101室南侧平房以南搭建阳光房一间(以下简称101室阳光房)。2006年被告惠继平也在102室南侧平房以南搭建阳光房(以下简称102室阳光房)。2009年,李绍金又对其101室阳光房南侧的台阶进行改建。2013年4月,惠继平在拆除101室阳光房南侧的部分台阶后,搭建木栅栏一个。经现场勘验,101室阳光房及其南侧的台阶、102室阳光房及木栅栏均建筑在丰台区育芳园25号楼南侧绿地上,上述建筑物均为原、被告自行搭建,没有相关的审批许可。被告惠继平在修建木栅栏时,在原告李绍金搭建的台阶上堆放了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房屋产权证、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原告李绍金、被告惠继平未经相关机构批准,私自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搭建阳光房、地基台阶、木栅栏等建筑物,其搭建的建筑物非法侵占了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违章建筑物。该违章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恢复的地基台阶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惠继平在原告李绍金的台阶上所遗留的建筑垃圾,妨碍了小区的美观与公共卫生,从维护全体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被告惠继平应当对上述垃圾予以及时清理,故对原告李绍金要求被告惠继平清理其遗留下的建筑垃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李绍金与被告惠继平所搭建的相关建筑物,均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上述建筑物侵占了小区的公共绿地。故原、被告双方均应当自觉及时清理各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物,恢复小区绿地的原始状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清理其遗留在原告李绍金台阶上的建筑垃圾。二、驳回原告李绍金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绍金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被告惠继平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成明人民陪审员 曹旭亮人民陪审员 冀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书 记 员 焦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