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谭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428号一栋305房。法定代表人王恋。委托代理人钟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陈守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490号。负责人孙谷良。被告谭志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谭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7768元,由原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南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