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15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吴双,重庆市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大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