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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郑洁与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洁,傅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717号原告郑洁。委托代理人方文军,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涛。原告郑洁诉被告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洁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洁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郑洁承担。审 判 长 徐 楠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人民陪审员 刘 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奕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