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喻霞林与周香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195号原告喻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志军,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被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文秋荣,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丽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志军、被告周某某均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文秋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29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8日举办了婚礼。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常年找各种理由在外生活,从2012年5月至今被告就不再回家,原告多次找人说和,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并且还与家人一起将原告打伤。原告认为,原、被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婚后被告曾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后因被告患病需要治疗才分居生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29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聚少离多,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应本着忠诚和互信的原则共同经营和建设家庭。现原、被告之间虽因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双方并无其他较大的矛盾和冲突,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均应改正自身的缺点,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互谅互让,多关心体贴对方,夫妻关系有望和好。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完整的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丽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利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