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明贵,陈所华与李春,陈星彤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贵,陈所华,李春,陈星彤,蒋啸尘,蒋劭劼,王良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811号原告李明贵,男,汉族,1941年8月20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黄伟华,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所华,女,汉族,1946年6月12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黄伟华,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星彤,女,汉族,1995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啸尘,男,汉族,1989年6月5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劭劼,男,汉族,1933年3月18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良清,女,汉族,1937年1月15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李明贵、陈所华诉被告李春、陈星彤、蒋啸尘、蒋劭劼、王良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李明贵、陈所华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陈星彤、蒋啸尘、蒋劭劼、王良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贵、陈所华撤回对被告李春、陈星彤、蒋啸尘、蒋劭劼、王良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曾 庆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