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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同用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同用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28号原告:珠海市同用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彤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孙镇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同用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同用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同用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同用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3元,由原告珠海市同用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