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二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郭向荣与邓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荣,邓东方,戴曙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二初字第1420号原告郭向荣。被告邓东方。被告戴曙才。原告郭向荣与被告邓东方、戴曙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荣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郭向荣负担。审判员 邓炳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