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民二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郭向荣与邓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荣,邓东方,戴曙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二初字第1420号原告郭向荣。被告邓东方。被告戴曙才。原告郭向荣与被告邓东方、戴曙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荣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郭向荣负担。审判员  邓炳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