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彬彬与司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彬,司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彬彬,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司维国,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2013)齐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司维国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偿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司维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阳光路支行存款400000元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