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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1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彬彬与司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彬,司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彬彬,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司维国,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2013)齐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司维国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偿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司维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阳光路支行存款400000元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