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中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丽萍、李建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萍,李建军,张树林,刘麦玲,周五一,卢新红,党小强,曹随乡,张彩萍,王祖瑞,卫敏霞,赵秀英,黄志红,孙宪峰,狄平,任小雪,徐敬华,于进才,陈海哲,王为峰,李培军,郑凯,于利强,崔进京,申小利,王家齐,吴书光,王素平,宋桂芝,郭有群,郑喜才,李德贞,王世明,李蔚霞,郭磊,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2)济中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丽萍,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郭玉升,住济源市。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树林,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麦玲,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五一,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济源市黄河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李瑞霞,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汤帝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双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卢新红,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党小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曹随乡,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张彩萍,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王祖瑞,男,193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卫敏霞,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赵秀英,女,193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黄志红,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孙宪峰,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狄平,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任小雪,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徐敬华,女,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于进才,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陈海哲,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兴华厂南庄岭生活区。一审原告王为峰,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李培军,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郑凯,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于利强,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崔进京,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申小利,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王家齐,男,193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吴书光,男,195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王素平,女,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宋桂芝,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郭有群,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郑喜才,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李德贞,女,193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王世明,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李蔚霞,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郭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一审原告卢新红等30人共同推举的诉讼代表人为卫敏霞、黄志红。卫敏霞、黄志红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小香,住济源市。王丽萍、李建军、张树林、刘麦玲、周五一因与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丽萍委托代理人郭玉升,上诉人李建军、张树林、刘麦玲、周五一,被上诉人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赵峰、姚劲松,被上诉人环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史长江,一审原告卢新红等30人推举的诉讼代表人卫敏霞,卫敏霞、黄志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小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2月24日颁发了建字第41088120100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为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环宇大厦,建设位置为关帝街西、南街小学北,建设规模为2栋15层,总建筑面积为24951.52平方米(含地下室面积3333.22平方米)。一审中王丽萍等35人诉称:环宇公司开发的环宇大厦项目位于济源市城市中心位置(原印刷厂),2006年济源市政府拍卖该地块,用途为商业用地,建设三层商场,环宇公司竞得该地块,但迟迟未开发。2010年,环宇公司对外宣传该楼盘为商住用途,共15层,其立即向市政府12345热线和市规划局进行举报,市规划局鉴于该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曾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制止,工程一度停止。2011年2月,环宇公司称已取得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许可证,继续施工。据调查,拍卖时该地块用途为商业用地,三层商场,容积率小于1.2。市规划局在未征得其及其他周边住户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该地块用地性质变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容积率小于3.45,建筑层数为15层以下,致使环宇公司据此设计该项目为15层,高度将达到50多米,容积率达到3.35。这样该项目距离南边的西街民房和南街小学教学楼仅有2米到6米左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大于9米的标准,对部分原告带来极大的安全消防隐患,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的标准,视觉卫生也达不到规范要求;距北边土产公司家属院的原告居住楼20米左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住宅建筑的日照在大寒日应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也侵害了部分原告的日照权。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的代表应有利害关系人参加,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而市规划局在审批该地区规划时未举行听证会,更没有三分之一以上利害关系人参加。综上所述,市规划局在审批程序和审批事项上均违法。请求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编号为建字410881201000031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中市规划局辩称:一、环宇公司2006年3月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位于关帝街西、南街小学北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当时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后经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复》(济政土建字〔2008〕59号文件),同意调整变更用地性质。所以环宇大厦土地性质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其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二、其局经调查后认定其中西街五户在环宇大厦的南向,不存在采光问题。环宇公司未对该地块开发建设之前,土产公司家属院与该地块相邻部分是原济源市星河印务有限公司三层厂房,与该家属院最近处间距不到一米,三楼以下既通风不畅又见不到阳光。环宇公司开发建设环宇大厦后与该家属楼间距为25.57米,不仅提高了该楼的日照时间,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住户的居住环境。消防间距是该项目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计,已通过济源市消防支队现场踏勘,同意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由消防支队审查合格证为证。三、该项目方案于2008年5月经市城市建设规划审批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环宇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济建规地〔2008〕第11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济国用〔2008〕第11号)后,于2010年10月提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按程序要求对相关材料(含周边相关单位及个人协议)进行了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经现场公示(公示期无异议),于2010年12月对该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符合规定的要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王丽萍等35人提出的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中环宇公司述称:土地用途的变更和容积率与王丽萍等35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与他们有关系的是采光和消防通道,而采光问题经相关部门验证过,消防通道也经消防部门勘验过,均不影响他们的权利。请求驳回王丽萍等35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4月23日,原济源市建设委员会作出了编号为济建规地(2008)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记载:用地单位为环宇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环宇大厦,用地位置为关帝街西(原济源星河印务有限公司),用地面积为6267.99平方米(合9.40亩)。2008年5月15日,原济源市规划市政管理局出具了济源市环宇大厦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内容为:用地位置为关帝庙街西侧、南街小学北临,用地面积为6267.99平方米(9.40亩),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建筑密度为小于40%,容积率为小于3.45,绿地率为大于25%,建筑高度、层数为高层、15层以下,商住建筑面积比例为商业建筑面积小于35%、住宅建筑面积大于65%,建筑退让为建筑后退关帝庙街道路侧石不小于42米、退周边建筑距离要符合消防安全、采光及其他国家规范要求,建筑风格为现代建筑风格,停车为按国家规范要求配套设置停车位。2008年9月11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对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环宇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复(济政土建字[2008]59号土地管理文件)。主要内容为:同意你局拟定的土地出让方案,将环宇公司使用的位于济水南街、面积为6267.99平方米的原商业用地改变为商业、住宅用地,其中,商业用地2193.8平方米,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为4074.16平方米,使用年限为70年;你局可凭此批复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受让人可凭此批复及相关资料向你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10月29日,济源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济国用(2008)第1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环宇公司,座落为济水南街,地类(用途)为商业、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6267.99平方米。2010年11月10日,环宇公司为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了济源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名称为环宇大厦,建设项目地址为关帝街西,建设单位名称为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办业务内容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为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申请表上,济源市公安消防支队2010年12月22日签署了“同意”意见,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0年12月20日签署了“同意环宇大厦壹栋”意见,济源市地震局2010年11月29日签署了“同意”意见,济源市防雷中心签署了“同意”意见,济源市文物管理局2010年11月29日签署了“同意”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91323部队2010年12月22日签署了“同意”意见。2010年12月,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关于环宇大厦的设计方案平面图以及环宇大厦的效果图。在设计方案平面图上,济源市城市绿化部门2010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项目经审核绿地率符合标准,同意办理”意见,济源市城市规划部门2010年12月20日签署了“根据济源市城市建设规划审批联席办公会议[2008]3号纪要有关会议精神,同意该项目方案,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的意见,济源市公安消防支队2010年12月22日签署了“同意平面规划消防设计,严格按此图保证消防车道正常使用”意见。济源市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环宇大厦日照分析说明。主要内容为:该分析结论仅对土产公司住宅楼周边规划前与规划后的大寒日日照进行分析,结论为:一、规划前现状分析:1、土产公司住宅楼北楼的一楼至三楼大寒日日照受规划前周边现状影响,一楼至三楼均不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2、土产公司住宅楼西楼的一楼到三楼大寒日日照受规划前周边现状影响,其中一楼不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二楼局部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外,其余均不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三楼满足大寒日日照1-3小时不等。二、规划后分析:1、土产公司住宅楼北楼的一楼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二楼西侧(长度为15米)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其余东侧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三楼西侧局部(长度为8米)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其余东侧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土产公司住宅楼西楼的一楼北侧局部(长度为16米)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其余南侧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二楼北侧局部(长度为15米)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其余南侧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三楼北侧局部(长度为14米)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其余南侧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3、其余各层住宅均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三、规划前后的日照对比:经过对该方案规划前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分析和方案规划后周边建筑日照分析对比,得出该规划方案实施后对周边住宅采光有所改善。2010年12月22日,环宇公司向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12月24日,环宇公司向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关于环宇大厦征询四邻意见情况真实性承诺材料及其公司2010年10月9日与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学校签订的协议书、2010年9月28日与济源市印刷厂家属院居民管理小区签订的协议书、2008年4月8日与济源市土产公司家属院居住户签订的协议书及居民户收到款的材料、2008年7月28日与冀光明签订的协议书及冀光明收到款的收据。济源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制作了济源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记载:建设单位名称为环宇公司,建设单位地址为汤帝南路885号,计划批文为济发改城市[2009]178号,设计单位名称为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济建规地(2008)字第××号,土地证明文件为济国用(2008)字第110号,项目名称为环宇大厦,建设地点为关帝街西、南街小学北侧,建设性质为商业、住宅,建筑面积为总建筑24951.52平方米(含地下室面积3333.22平方米),栋数为2栋,层数为15层,总造价为2980万元,申请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规划部门负责人2010年12月22日签署了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市住建局分管领导2010年12月23日签署了“请按纪要要求上限审定”的意见,市住建局局长2010年12月23日签署了“同意”意见,市政府分管市长2010年12月24日签署了“同意”的意见。2010年12月24日,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认为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为环宇公司颁发了建字第41088120100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丽萍等35人于2011年6月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字第41088120100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济源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1]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字第41088120100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查,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了济编[2011]6号文件和济编[2011]7号文件。济编[2011]6号文件中规定:同意济源市城市管理局更名为市规划局,为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具体负责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将原济源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规划局,将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规划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济编[2011]7号文件中规定:将市规划市政管理局更名为市城市规划设计服务中心,隶属关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调整为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领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环宇公司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核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与相邻的土产公司家属院的日照分析材料,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件,原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职权的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环宇公司颁发建字第41088120100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环宇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本案中只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听证程序,是对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机关在编制城乡规划体系过程中要求的程序,并不是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要求的程序,故王丽萍等35人认为市规划局在为环宇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举行听证会从而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指标,并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所审查的事项,且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的容积率的大小与王丽萍等35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王丽萍等35人认为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小于3.45从而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建设工程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问题是消防部门审查的事项,并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所审查的事项,且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市消防部门审核通过,说明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故王丽萍等35人认为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距离南边的西街民房和南街小学教学楼仅有2米到6米左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大于9米的标准,对部分原告带来极大的安全消防隐患,从而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视觉卫生在建筑上就是所谓的观感,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标准,故王丽萍等35人认为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距离南边的西街民房和南街小学教学楼仅有2米到6米左右,视觉卫生达不到规范要求,从而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市人防部门在环宇公司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环宇大厦壹栋”的意见,但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为点式建筑,底部是统一的,从整体上看就是一个建筑物,且市人防部门的意见是针对建设工程的地下防空设施而言的,并非针对建设工程本身而言的,故王丽萍等35人认为市人防部门只同意环宇公司建设一栋楼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却许可环宇公司建设两栋楼,从而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有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的解释,旧区改建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降低后的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所谓旧区改建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不仅包括新建项目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而且还包括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故其本身和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根据济源市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宇大厦日照分析说明材料,规划前,土产公司住宅楼北楼的一楼至三楼受周边现状影响,大寒日日照均不满足1小时,规划后,土产公司住宅楼北楼的一楼大寒日日照满足2小时,二楼西侧(长度为15米)大寒日日照满足2小时,其余东侧大寒日日照满足3小时,三楼西侧局部(长度为8米)大寒日日照满足2小时,其余东侧大寒日日照满足3小时。故土产公司住宅楼北楼的一楼至三楼的日照在规划后不仅符合规范要求,而且较其以前有所改善。因此,王丽萍等35人认为环宇公司的建设工程使土产公司家属院北楼的居住户的日照得不到国家规定的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侵害了土产公司家属院北楼的居住户的日照权,从而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环宇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王丽萍等35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丽萍等35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丽萍等35人负担。上诉人王丽萍、李建军、张树林、刘麦玲、周五一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改判撤销济建规地(2008)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字第41088120100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理由:1、市规划局于2008年5月15日出具环宇大厦规划设计条件,批准环宇大厦用地性质变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容积率变为小于3.45,层数变为15层以下,未征得其与其他周边住户的同意,且要求建筑密度小于40%,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6.1条不小于20%的规定。2、济建规地(2008)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2008年4月23日办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是同年5月15日,以及该证附图及附件名称一栏中的内容,均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第38条的规定。3、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环宇公司填写的济源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仅签字“同意环宇大厦壹栋”,但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为2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33条的规定。4、市规划局出具环宇大厦规划设计条件是在2008年5月15日,不可能在同年4月8日征求土产公司家属院居住户的意见,市规划局出具的所谓征求土产公司家属院部分住户意见的签字并非建该项目的征求意见,也从未征求过南面西街住户、南街商住楼的意见。市规划局对外宣传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中包含四邻意见。5、土产公司家属院北楼的日照标准达不到3小时的标准,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第4.1.1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条的规定。6、环宇大厦距南面西街住户不足9米,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第9.3.2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3条的规定,且环宇大厦地下车库的支护桩已经伸进西街住户院内,严重影响安全。7、环宇大厦在2008年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违规施工,其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并非市规划局所说的公示期无异议。被上诉人市规划局辩称:1、上诉人一审中请求撤销建字第41088120100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审中又增加请求撤销济建规地(2008)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增加的请求应不予审理。2、五位上诉人中,两位属于南面西街住户,三位属于土产公司家属院北楼住户,其通风权和采光权均未受影响,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诉权。西街住户如认为环宇大厦建设过程中损害其房屋地基,应提起民事诉讼。3、环宇大厦属点式建筑,三层以下的商场部分为一个整体,市人防办同意1栋的审批意见是针对建筑物地下防空设施只占1栋楼的地下面积而言,并非只允许建设1栋地上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不属于市人防办的审批范围。4、2008年3月30日济建联办纪〔2008〕9号会议纪要已经同意环宇大厦用地性质变为商住,具备征求四邻意见的条件,且征求四邻意见并非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原济源市规划市政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中提及的四邻意见是指经规划部门认定的确与项目规划存在利害关系的相邻单位或个人,并非广义上所指的所有相邻单位或个人。5、环宇大厦建设完成后极大提高了土产公司家属院的日照时间,改善了住户的居住环境,不存在日照标准降低的问题。6、环宇大厦的消防间距问题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7、建筑密度适用的是居住区,居住区户数为10000~16000户,人口为30000~50000,环宇大厦不属于居住区。综上,环宇公司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法律规定的材料,经其局审查合格后予以颁证,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环宇公司辩称:1、上诉人应对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环宇大厦的建筑密度是其公司行使自物权的表现形式,与上诉人不存在利害关系。3、上诉人引用的技术规范在实际使用时并非不可变更,市规划局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酌情决定。4、征求四邻意见并非法律规定的颁证必经程序。5、目前环宇大厦已经建成,已不可逆转。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原告卢新红等30人的意见与上诉人一致。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五上诉人作为环宇大厦建设项目的相邻住户,大厦的规划、建设、运营与其生活存在关联影响,故五上诉人与本案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市规划局、环宇公司认为五上诉人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诉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济建规地(2008)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关于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同意环宇大厦壹栋”的问题,一审中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此已经作出解释,即是同意环宇大厦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防空地下室,这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2栋”并不矛盾;关于四邻意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征求四邻意见为必经程序;关于土产公司家属院北楼的日照标准达不到3小时的标准的问题,根据济源市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宇大厦日照分析说明》,环宇大厦建设完成后对周边住宅采光有所改善,说明环宇大厦项目并未降低土产公司家属院北楼住户的采光;关于环宇大厦与南面西街住户的防火间距问题,济源市公安消防支队已经审核同意。综上,上诉人王丽萍、李建军、张树林、刘麦玲、周五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丽萍、李建军、张树林、刘麦玲、周五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智忠审判员 郝小丽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生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