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邱新成与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新成,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邱新成。被告: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金龙。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新成与被告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新成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