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段永利、温春华与温春华、王喜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利,温春华,王喜玲,逯恒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段永利,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温春华,男,38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喜玲,女,住址同上。被告逯恒莉,女,30岁,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利与被告温春华、王喜玲、逯恒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