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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白彩琴与郜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99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彩琴,郜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99号原告白彩琴。被告郜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旭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