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行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海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河行初字第0061号原告上海海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5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孙丹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平,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住址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华,该局稽查大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袁仕祥,该局法律顾问。原告上海海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海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晓强审 判 员 周万春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诗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