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XX芳与被告邓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邓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XX芳,女,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河南店镇沿头村。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江,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现役军人,现住涉县固新镇固新村。委托代理人张向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芳与被告邓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XX芳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红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