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太洪与王万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太洪,王万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赵太洪,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万胜,男,生于1973年8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洪诉被告王万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太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太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太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赵太洪预交4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太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