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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太洪与王万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太洪,王万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赵太洪,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万胜,男,生于1973年8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洪诉被告王万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太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太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太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赵太洪预交4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太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