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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明、成都易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明,成都易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层*********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可,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被告成都易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法定代表人宋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明、成都易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明、成都易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明、成都易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