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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李卫东、河南荣豫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李卫东,河南荣豫家具有限公司,张继涛,刘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632-1号申请执行人杨林。被执行人李卫东。被执行人河南荣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继涛。被执行人张继涛。被执行人刘瑞强。杨林与李卫东、河南荣豫家具有限公司、张继涛、刘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据原告杨林的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李卫东位于新郑市X房产一套、被告张继涛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铁北二路南侧月季新城10幢3001号房产一套、被告刘瑞强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产一套。后本院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李卫东偿还原告杨林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2年7月6日至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荣豫家具有限公司、张继涛、刘瑞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瑞强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房产一套,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瑞强名下豫A×××××轿车一辆。后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刘瑞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卫东位于新郑市X房产X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继涛位于新郑市X房产X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瑞强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产X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瑞强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房产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瑞强名下豫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