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璐,杨梅与重庆市合川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璐,杨梅,重庆市合川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杨璐,女,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雨鹭,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梅,女,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雨鹭,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负责人:袁晓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璐、杨梅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璐、杨梅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璐、杨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璐、杨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5元,本院减半收取128.75元,由原告杨璐、杨梅负担。审 判 长 钟 拯代理审判员 樊雯龑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