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徐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久集团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徐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原徐州长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营工业园纬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朝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召强、曹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38号12区42号。法定代表人杨天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万科城市风景友情苑I座902室。负责人王大德,该分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徐民初字第1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原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蔡敬然所有的坐落在徐州市铜沛路xxxx号房产、担保人李澎所有的坐落在徐州市薇园小区xxxx室房产等担保财产进行担保。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生效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蔡敬然所有的坐落在徐州市铜沛路x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徐房权证鼓楼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徐土国用(2006)第30601号);解除查封担保人李澎所有的坐落在徐州市薇园小区xxxx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徐土国用(2007)第5683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