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金东梅与王一帆、陈晓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东梅,王一帆,陈晓凤,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章国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83号原告:金东梅。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被告:王一帆。被告:陈晓凤。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帆。被告:章国巨。原告金东梅与被告王一帆、陈晓凤、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章国巨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东梅诉称:被告王一帆、陈晓凤夫妻经营的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拍得了诸暨市人民法院拍卖的国有土地一块,因一时无法筹得全部拍卖款,向原告借款。2013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200万元,月息3分,借期自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17日止,上述借款由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和章国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0万元。到期后,被告王一帆、陈晓凤未能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和章国巨也未能按约履行保证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王一帆、陈晓凤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章国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王一帆以筹措拍卖款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东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宵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