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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商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逸华粉沫涂料有限公司与丰县恒鑫泰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逸华粉沫涂料有限公司;丰县恒鑫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391号原告徐州市逸华粉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阁小区8号楼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蒋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新堂。被告丰县恒鑫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赵庄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晓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逸华粉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恒鑫泰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市逸华粉沫涂料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作出的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