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明芳、严明新与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15号原告唐明芳。原告严明新。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西门桥**号。法定代表人马传勇,行长。本院受理原告唐明芳、严明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芳、严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芳、严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唐明芳、严明新负担。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