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玲富、丁仁与丁仁、李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富,丁仁,李海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林玲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平、冯静,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仁。被告李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玲富与被告丁仁、李海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玲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玲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玲富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