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刘军与张小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刘军,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404号申请人王刘军,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张小平,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王刘军与被申请人张小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刘军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小平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小太阳幼儿园家属楼予以查封,并由担保人苏光荣、苏会芳向本院提供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北路东六中锦绣苑北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张小平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申请人王刘军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小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小太阳幼儿园家属楼房屋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张小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张小平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焦子博代理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