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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伍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庆梅与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梅,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伍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张庆梅,女,汉族,居民。被告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怀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梅与被告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梅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