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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雨、师红升与济宁圣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潘迪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师红升,济宁圣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潘迪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陈雨。原告师红升。被告济宁圣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福元,董事长。被告潘迪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雨、师红升诉被告济宁圣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迪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圣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迪青名下的存款9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兆忠审判员  孔剑勋审判员  程天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