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程刚与章秋芬,樊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章秋芬,樊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645-1号原告程刚。委托代理人戴瑞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秋芬。被告樊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刚与被告章秋芬、樊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此款已由程刚预交),由程刚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颖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