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l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熊天洪、王建伟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l30号熊天洪、王建伟及其父母:你们为原审被告人熊天洪、王建伟、马健、马继光、马文健、XX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安、罗翠玲、李则铸、张静、谢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红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l4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你们均以被害方有过错,熊天洪、王建伟有正当防卫及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判处,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原判认定申诉人熊天洪、王建伟与原审被告人马健、马文健、马继光、XX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熊天洪挑起事端并邀约他人前来斗殴引发本案,王建伟动刀刺死一人、重伤一人,作用较大,二人均系主犯;马健、马继光、马文健、XX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熊天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又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建伟、马健、马文健、XX于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案中江嘉龙并无过错,熊天洪邀约马健等人来到现场后,六人共同主动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被害方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各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