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初字第6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栾小勇与宋本顺、山东乾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小勇,宋本顺,山东乾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陈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659-3号原告:栾小勇。委托代理人:王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本顺。委托代理人:王同胜,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林,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乾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袁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宁,经理。被告:陈宁。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胜福,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小勇诉被告宋本顺、山东乾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陈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小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栾小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小勇撤回对被告陈宁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孙 勇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