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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美凤与李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凤,李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48号原告:陈美凤。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林华爽。被告:李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凤诉被告李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凤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凤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依法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