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美凤与李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凤,李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48号原告:陈美凤。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林华爽。被告:李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凤诉被告李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凤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凤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依法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