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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有限公司,高青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杨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汝明,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诉讼代表人:崔冠军,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娜,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继舜,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第三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郭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禚文科,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高青纺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桐光审判员  张逢阁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