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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瑞芹与被告临城县复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芹,临城县复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周瑞芹,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被告临城县复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牛。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石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芹与被告临城县复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