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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武边印与边金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边印,边金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武边印,农民。被告边金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边印诉被告边金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边印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边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边印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