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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横刑初字第265号卢树顶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树顶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卢树顶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横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树顶,男。因本案于2011年3月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树顶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越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树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某日,被告人卢树顶以人民币140O元的价格向卢某冬(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豪豹牌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是被害人谢某学于2O09年12月20日被盗的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77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摩托车并发还谢某学。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树顶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摩托车仍以低价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树顶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某日,被告人卢树顶以人民币140O元的价格向卢耀冬(已判刑)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豪豹牌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是被害人谢某学于2O09年12月20日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77元。破案后,被告人卢树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涉案摩托车追回退还被害人谢某学。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树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学的陈述,证人卢某冬、卢某芬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1)横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卢树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树顶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摩托车仍以低价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树顶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树顶自愿认罪且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树顶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秋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