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黑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崔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锦州子强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某某,男,2001年5月1日生,满族,学生,住黑山县英城子乡。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4年9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英城子乡。被告崔某某,男,12岁,汉族,学生,住黑山县英城子乡。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英城子乡。被告锦州子强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校校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锦州子强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以二被告已经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