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戴某与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60号原告:戴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濮某,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