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商外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杭州永立工贸有限公司与香港煌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港煌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商外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煌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人:叶德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永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根。上诉人香港煌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永立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香港煌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香港煌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审 判 员 张士冬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