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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丽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龙。被告戴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