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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84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仇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亚蕾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