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何松才与童永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才,童永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何松才,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永新,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3-7695B号商位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松才与被告童永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益卿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