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学章、雷蕾与雷蕾、史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章,雷蕾,史萍,管玉发,湖北玉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77-1号原告赵学章,1977年1月14日。被告雷蕾(又名雷磊),1970年5月18日。枣阳市名衣行时尚服装之都业主。被告史萍,系雷蕾之妻。被告管玉发。被告湖北玉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发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兴隆镇白土村9组。法定代表人管玉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章与被告雷蕾、史萍、管玉发、玉发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管玉发、玉发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侯雪明所有的鄂f×××××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本院认为,原告赵学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管玉发、玉发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为赵学章提供担保的侯雪明所有的鄂f×××××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