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明亮与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亮,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赵明亮。被告王志敏。被告杨忠仁。被告王鹏志。被告陶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亮与被告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亮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亮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亮撤回对被告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明亮负担。审判员 李小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