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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明亮与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亮,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赵明亮。被告王志敏。被告杨忠仁。被告王鹏志。被告陶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亮与被告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亮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亮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亮撤回对被告王志敏、杨忠仁、王鹏志、陶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明亮负担。审判员  李小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