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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浙江临安春秋蚕业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临安市农业局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安春秋蚕业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临安市农业局,临安市良种总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浙江临安春秋蚕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春红。委托代理人李关宝。委托代理人张雷。被告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人代表叶忠华。委托代理人余玉豹。被告临安市农业局。法人代表赵孟龙。委托代理人董文亮。被告临安市良种总场。法人代表凌卫。委托代理人马月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安春秋蚕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临安市农业局、临安良种总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安春秋蚕业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临安春秋蚕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75元,减半收取17087.5元,由原告浙江临安春秋蚕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常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菊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张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