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葫民三终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友实业有限公司隆鑫园洗浴健身俱乐部与被上诉人闫国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中友实业有限公司隆鑫园洗浴健身俱乐部,闫国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葫民三终字第00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中友实业有限公司隆鑫园洗浴健身俱乐部负责人:朴艳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国军上诉人中友实业有限公司隆鑫园洗浴健身俱乐部与被上诉人闫国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建审 判 员 李剑波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