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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江均文诉马文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均文,马文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江均文。委托代理人:王明高,宜宾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文贵。原告江均文诉被告马文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江均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均文负担。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波